“神经病”杀人不犯法? 时常有朋友与我调侃:“什么时候我也到你那儿住一段时间,这样出来后我就不怕了,我是神经病,杀人不妨(犯)法。”当然,这仅是一句调侃,果真是这样吗? 长期以来,人们对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多指精神分裂症)的认识肤浅,只知道他们的言行举止不可理解,不可捉摸;也知道我国的法律具有人性化的一面,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量刑判定有从轻的说法,往往以为只要是“发神经病”了,法律一概不追究。其实,并非如此! 在现代科学的大发展、大融合的时代背景下,许多学科交叉融合,司法精神病学即为其产物之一。它所涉及的内容也很广泛,比如精神疾病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判定、强制性医疗、隐私保密性、伦理问题等等。而之前的调侃主要涉及的是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文以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为例,简要阐述。 之前,我们已经对精神分裂症的症状、表现介绍过,想必大家也了解不少了。负有刑事案件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由于严重的命令性听幻觉(要求患者去做某一件事,患者毫不犹豫的去执行。这一点会让非专业人员觉得得匪疑所思。);评论性听幻觉(长期听到别人对他的评论,多为负性的,患者争论不过,加之被害妄想,而出现过激行为);嫉妒妄想(长期自觉配偶对其不忠)或者怪异荒谬的思维。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其对自已的行为以及发生的后果辨认能力不足或丧失,控制能力削弱或丧失,从而在量刑上才会考虑部分刑事责任或无刑事责任。据我国所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过程及要求可以看出,评定精神分裂症患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并非是看患者是否有病或案发时是否有病?而更多的是看他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后果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辟如: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有目的的盗窃行为,就很难解释他的辨认能力下降。 所以,并非所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刑事案件中都是无刑事责任。 尽管如此,现在社会上有不少人(尤其是高官)一犯事想打这个“擦边球”,台湾的陈水扁就是最好的例子。当然,法律是公正的,也要甄辨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以达到公平公正,这就是目前重大社会事件中常见有司法精神医学介入的原因! 话虽如此,精神病人在精神异常状况下发生刑事案件不负刑事责任,那受害者又岂不是无病受灾?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行为后果需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有监护人的,监护人则要附带民事赔偿;无监护人的,则由地方政府买单。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家庭和社会都要对患者加以重视,有情况及时到医院就诊,避免不必要的意外情况发生。 杨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