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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有望设“标准”

发布时间:2007-11-16

昨日,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在广州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目前精神病司法鉴定缺乏全国统一标准,不少鉴定因为当事人或是被害人不服而转手多家医院做鉴定。 此次会议有望制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细则》,首先使鉴定程序获得规范。

  尺度不一结果难一致
  
  据广州市脑科医院副院长唐牟尼介绍,作为全国较早获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他们每年受理700~800个案例鉴定,其中不少是重复鉴定的,有的是基层医院做了鉴定,一方不服又由司法部门委托该院来做的,也有一些是广州其他医院做出的鉴定,被害人不服又重新委托该院进行二次鉴定。重复鉴定案例最多的达七八次,虽然如此,鉴定结果还是不尽相同。

  对此,广州市脑科医院院长赵振环认为,和其他疾病不同,精神疾病属于描述性疾病,其诊断不仅要依赖生物、物理以及实验室检查,专家还要了解其病史、家族史、个人成长史,并结合案发时当事人的表现,再根据我国及美国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最后对当事人作出是否有精神疾病,或是作案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等。

  由于只有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材料的掌握和对诊断标准的掌握的尺度不同,做出不同的判断也就不尽相同,以致出现了当事人重复做鉴定的情况。
  
  制订细则统一规范
  
  赵振环还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与其他鉴定不一样,只要受到当事人或是司法部门委托,凡是具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都可以进行接受委托,并出具鉴定结查,这些鉴定机构之间没有任何的上下级关系,鉴定专家也只是根据现有的诊断标准来做鉴定。当事人如果不服这家机构的鉴定,也可申请另外一家,鉴定机构缺乏责任能力,对于结果不同者,最后只能由司法部门来最终评定。
  
  因此,他认为,当务之急是打破鉴定过程中现存的各自为政现象,统一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据专家透露,此次为三天的会议,将重点讨论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细则,最终制订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细则》,将从病史的采集、肇事能力判断等方面进行统一的规范。

信息时报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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