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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卫生局卫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8-06

为鼓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工作者积极开展卫生科研,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医学科技进步,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及《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卫生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科技进步奖

1、国家级: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15万元。

2、部省级(含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科技部批准的部奖及部级行业奖):获特等奖每项10万元,一等奖每项6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3、厅市级:获厅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项3万元,一等奖每项2万元,二等奖每项1万元、三等奖每项5000元。

如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非隶属于我市卫生系统,对隶属于我市卫生系统的共同完成人根据所作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二、新技术引进奖

4、省级:获得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特等奖每项3万元,一等奖每项2万元,二等奖每项1万元。

5、市级:获得市卫生局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特等奖每项5000元,一等奖每项1000元,二等奖每项500元。

三、科技立项

6、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课题按课题实际到帐资金总额的10%予以奖励。

7、省部级:立项课题按课题实际到帐资金总额的8%予以奖励。

8、厅市级:立项课题按课题实际到帐资金总额的5%予以奖励。

四、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

9、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每个奖励30万元;省级每个奖励20万元;市级每个奖励5万元。以200811起获得计,2008年1月1前获得的按1/2一次性奖励。

10、对于市级以上重点专(学)科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制度,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周期评估每三年一次。省级重点专(学)科根据省级重点专(学)科建设管理规范进行评估,市级重点专(学)科由市卫生局根据市级重点专(学)科建设管理规范进行评估。

1)周期评估奖励:国家级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考核分值95分以上(含95分)的科室奖励8万元,考核分值在90-94.9分的科室奖励6万元,考核分值在85-89.9分的科室奖励3万元;省级重点专(学)科考核分值95分以上(含95分)的科室奖励5万元,考核分值在90-94.9分的科室奖励3万元,考核分值在85-89.9分的科室奖励2万元;市级重点专科考核分值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科室奖励2万元,考核分值在90-94.9分的科室奖励1万元,考核分值在85-89.9分的科室奖励5000元。所有考核分值按照百分制换算(保留1位小数),自2010年起执行。

2)各单位参照市卫生局奖励额度等额奖励。

3)重点专(学)科年度奖励50%用于对有关科室的奖励,其中学科带头人奖励不低于10%

五、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奖励

11、合同期内省级领军人才每年资助培养经费20万元;合同期内省级重点人才每年资助课题经费10万元。

12、市级领军人才、重点人才每年资助培养经费2万元。

按规定年度考核评估分三类:A类增加20%B类取中间值,C类减少20%(以当年省卫生厅考核总分值为标准:前1/3分值为A类,中1/3分值为B类,后1/3分值为C类)。

六、科技论文

13、被SCI收录(提供收录证明)且影响因子大于5.0的论著每篇奖励1万元,影响因子小于5.0的论著每篇奖励5000元;被MEDLINE收录(提供收录证明)的论著每篇奖励3000元;中华医学系列期刊发表的论著每篇奖励1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被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收录的论著每篇奖励500元。

七、专利技术

14、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PCT国际专利(以专利转让或合作协议书为准)根据成果转化情况,每项奖励2-5万元。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应享受不低于奖金总额50%的奖励。获得国家专利或PCT国际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和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给予相应奖励。

八、其他

15、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重大科技成果奖项、项目、学科、平台、中心和人才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奖励方式由市卫生局研究决定。

16、国家级、省(部)级具体界定主要根据行政级别和相应具体管理办法、条例。同一课题(成果)重复立项(获奖),以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

17、本办法奖励范围指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及驻扬医疗单位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课题第一负责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有奖励等次均应在考核后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规定。

18、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本奖励办法制定相应的医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本奖励办法自201071日起施行。2001年颁布实施的《扬州市卫生局医学新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扬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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