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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组织学习《精神卫生法》

发布时间:2012-11-30

10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至此,这部从1985年就启动立法工作、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正式出台,将于201351日正式施行。

1123日,门诊组织医生、护士以及挂号、收费、住院处工作人员学习讨论了精神卫生法系列章程。

在学习讨论会上,门诊部护士长就《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必要性、基本原则、总体思路、特色与亮点以及该法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并对法律规定中与精神科门诊密切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详细的学习和讨论。与会者围绕禁止强迫进行精神病检查、界定“非自愿”住院条件、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哪些情形将被追责、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如何保障人身自由和隐私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大家争先恐后,认真发表自己的见解,并结合工作实际,加深对《精神卫生法》的理解,以使精神障碍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大家一致认为《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对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增强心理健康意识、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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