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部: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文件精神,现将党员徽章佩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二、在窗口及临床一线工作的党员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党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特此通知。
党群工作部
2017年7月18日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278号